鼻腔息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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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11:48:00

一、基本案情

年9月16日,原告以“鼻阻伴头疼、流涕4年、加重1个月”为主诉,入住x医院,诊断为1.鼻息肉(双、Ⅱ型2期);2.慢性支气管炎;3.支气管哮喘”。年10月18日,原告在x医院门诊下进行检查,主诉为“右眼视物不见一个月”。

现病史显示“患医院行右侧鼻腔手术,术后右眼视力丧失,今天就诊”,产生医疗费元。年10月25日,原告前往XX医院门诊下进行治疗,初步诊断为:“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视神经萎缩,右眼废用性外斜”。

二、患方观点

年我的鼻子一直流涕,严重鼻阻,年9月16日在x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右侧眼睛逐渐看不见东西。因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我的右侧眼睛盲目。

三、被告x医院辩称

1.我们向原告在我院治疗后导致的右眼残疾表示诚挚慰问和歉意;

2.原告在我院住院治疗期间我们采取的治疗服务行为是为了治疗原告的原发疾病,并且原发疾病也经治疗后已经好转,患者出现右眼残疾的状况属于治疗原发疾病过程中的并发症,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性,而且患者出现右眼残疾的情况在治疗之前也无法预见和有效预防;

3.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未经过被告进行质证并认可相关鉴定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的,且相关鉴定材料不全,医院保存,因此鉴定结论认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85%,责任比例明显偏高,我们愿意在合适的责任比例条件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因鼻阻伴头疼、流涕4年、加重1个月,于年9月16日至年10月10日入住x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于年9月25日行双侧中下鼻甲部分切除术;术后被鉴定人右侧眼睛出现“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参与度为85%。

2.医院手术后造成被鉴定人右侧眼睛出现“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一眼盲目的损害后果,评定8(八)级伤残。

五、损失计算

1、原告在被告处住院产生自付医疗费10,.26元,本院予以确认。在XX医院、XX医院分别产生医疗费元、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医疗费合计10,.26元。

2、原告误工费用为18,元(元×天)。

3、护理人员误工费用为元/天,故护理费计算为9,元(元×45天)。

4、本院酌定支持交通费为元。

5、其他费用,原告主张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

六、庭审意见

原告的损失费用合计,.26元,由被告x医院承担85%的责任,赔偿

,.22元(,.26元×85%)。

七、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22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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